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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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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职责优化路径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6年第3期 作者:杨宗波 王利军 时间:2026-5-22 阅读:

杨宗波1 王利军2

1.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油区服务中心油气资源保护大队

 

摘要:基于管道保护法规定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定位与履职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剖析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管履职能力不足、跨主体协同联动不顺畅等问题,并从制度体系完善、专业能力提升、多元协同共治、普法宣传教育、闭环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优化路径。

关键词:油气管道;管道保护法;县级主管部门;部门职责;安全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法定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成为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的核心实施主体。

县级行政区域既是油气管道建设运营的主要承载区域,更是管道安全风险管控的前沿阵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立足区域发展实际,紧扣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管道保护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创新构建起独具地方特色的“1+5+N”管道保护工作体系,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基层管道保护工作新格局。

1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规划建设环节的职责。依据管道保护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规划衔接与建设全过程的协调监督工作。一是主动协调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开展合规性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法进行保护。二是对新建管道通过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提出防护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县级主管部门做好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工作。三是配合应急、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对管道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开展合规性核查,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是管道建设项目竣工后,督促企业做好管道保护的专项验收,严格审查管道建设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保护标准和要求,并督促企业及时将竣工测量图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运行保护环节的职责。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一是指导、督促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日常巡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护工作,对管道开展定期检测、维护维修,确保管道始终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二是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和审批,将第三方违法施工、管道周边违法占压、管道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等行为列为工作重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的特定施工作业行为,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方案、签订防护协议和专家评审,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严禁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三是接到管道企业关于外部安全隐患难以自行排除的报告后,及时统筹协调相关资源推动隐患排除或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排险。

相遇关系处理的协调职责。依据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职责。在处理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等其他建设工程相遇问题时,组织相关建设单位、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方案,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边界;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及时督促或协调建设单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坚决防范安全风险。

应急处置环节的管理与协调职责。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是督促管道企业制定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监督管道企业配齐配强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战化现场处置、专项及综合应急救援演练。二是发生管道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本级人民政府对应的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参与管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

法律责任的追究职责。依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警告、罚款、行政强制拆除等行政措施;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关于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线索,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快速核查、及时处理。

2  职责落实存在的问题

职责界定不清晰。相关部门管道保护职责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缺乏明确界定,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为事业单位,无行政管理职能。有的联席会议制度未能发挥统筹协调、议事决策的作用,信息共享不及时、协同配合不到位,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体系不够健全。未将管道保护职责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缺乏清晰的权责清单和工作流程,也未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相关单位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专业执法人员匮乏。管道保护工作涉及油气储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多个领域,需要一支具备专业素养的执法队伍。但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多为兼职,缺少系统的专业培训与实践锻炼,对管道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把握不准,难以开展精准、专业的相关工作。

管理技术手段落后。管道沿线地形复杂多样,部分管道位于偏远山区、乡村腹地,常借助无人机、便携式执法器具等专业装备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但县级主管部门往往因经费有限,技术装备更新不及时、配置不到位,无专门执法车辆等因素,难以高效开展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协同不足。县级主管部门和应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在处理第三方违法施工、管道周边违法占压等突出问题时,往往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

政企合作不够紧密。县级主管部门与管道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联防联控机制,对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等工作的监督指导缺乏针对性。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对管道保护工作的参与度较低,未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域覆盖”的工作体系。

普法宣传重视不够。县级主管部门缺乏常态化、持续性的工作安排,未有效督促和指导管道企业开展宣传,沿线群众管道安全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管道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责任了解不深,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施工、种植深根植物、搭建违法建筑等,给管道安全带来隐患。

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区。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缺乏有效跟踪督促、复核验收,存在“查而不改、整而无效”的现象,部分隐患长期存在。

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未能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演练实战化程度低,地企之间协同配合不熟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滞后,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不足,应急保障能力薄弱。

高后果区管理责任不落实。片面认为管道保护法未直接提及高后果区,县级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介入这项工作,导致高后果区识别更新、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巡查防控等关键工作落实不到位,给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3  职责优化路径

健全体制机制,责任闭环落实。县级主管部门以管道保护法为核心,负责管道保护全链条专项监管;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生产法》等为依据,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与应急统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相应的管道保护工作。建立县级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主管部门、应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作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管道保护领域的重难点问题,完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常态化机制。

充实专业力量,提升履职能力。县级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剂、定向培养等方式配齐专职管道保护执法人员,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常态化专业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应急处置等培训,邀请专家现场教学指导,提升执法队伍专业能力。同时建立专家技术支撑机制,组建区域管道保护专家库,为基层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常态化技术指导。

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管理手段。县级财政将管道保护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日常行政执法、应急演练、隐患整治、装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县级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无人机、移动执法终端等装备,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因地制宜搭建管道安全保护信息系统,形成数据共享、风险预警、闭环管理。

深化各方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整治第三方违法施工、打孔盗油(气)、违法占压、毁损管道标志等行为,及时通报管道规划建设、隐患整治、违法查处、应急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工作联动。发挥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委会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基层治理作用,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管道保护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夯实管道保护的基层群众基础。管道企业建立管道保护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建设、运行、隐患排查及整改等信息,实现信息双向互通。

强化法律宣传,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与传播效果。深入开展管道保护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违法后果警示等方式,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举报奖励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标准,调动群众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强化隐患闭环整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主管部门将第三方违规施工、管道周边违法占压、管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列为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实行“一隐患一档案、一隐患一责任人”的精细化管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落实好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安全隐患,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定期组织开展实战化演练,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隐患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提升协同配合、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能力。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高后果区管理。县级主管部门督促管道企业规范开展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与动态更新,健全完善“一区一档”并备案,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强化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第三方施工全过程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管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防止高后果区无序增长。

4  结语

县级主管部门作为管道保护法落地实施的基层主体,应始终以管道保护法为遵循,立足基层工作实际,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深化跨主体协同联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隐患整治和应急处置,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管道安全风险,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作者简介:杨宗波,1981年生,本科,滨州市滨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滨城区油区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主持滨城区油区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王利军,1974年生,本科,滨城区油气资源保护大队大队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长期从事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联系方式:0543-8155809,binchengguandao@bz.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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