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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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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企合作 把管道保护法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张利亚 时间:2020-9-16 阅读:

张利亚

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管道公司)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进政、企、民合作,积极消除外部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了陕京天然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1 推动建立管道保护行政规章制度

北京管道公司和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管道主管部门较早就建立了工作联系,但在管道保护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无法顺畅落地的问题。例如对于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旦管道企业制止无效,只能向政府管道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协助解决。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花费数小时甚至数日,等管道主管部门请示领导同意后再会同安监、城管等部门赶到现场处理时,违法行为多已既成事实。

近年来,为取得地方政府重视并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北京管道公司各级管理单位推动制定地方管道保护行政规章,使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得以落实。如北京输气管理处积极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实事求是介绍天然气运行情况和安全要求,沟通解决办法。配合出台了“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配套办法。天津、河北输气管理处积极配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积极反馈管道保护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完善草案内容。山西输气管理处、陕西输气管理处也积极参与了《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榆林市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

2 多措并举保障管道运行安全

建立管道保护信息沟通机制。北京管道公司完成了管道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和高后果区“一区一案”等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北京市管道主管部门建立了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公示机制,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规划、建设施工审批后,需在计划开工前30日内将施工项目主要内容、施工区域、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系统自动将施工信息匹配至施工涉及区域内的管道企业,使管道企业快速、准确的掌握后建工程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和管道保护工作“无缝融合”。

北京市认真听取管道企业建议,设立了12319监督举报热线,通过热线及时将违法违规挖掘作业和破 坏地下管线行为的有关信息转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较之前管道企业遇到类似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解决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截至目前,北京管道公司已通过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和12319监督举报热线,获取北京地区管道周边第三方规划、施工信息350余起,与建设施工单位实现了提前对接,有效预防了管道事故的发生。

陕西输气管理处与榆林市政府共同建立了榆林地区油气管道信息系统。通过APP,管道企业可第一时间将相关问题上报给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减少了繁琐的汇报流程,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

北京管道公司积极配合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管道保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联络机制,共同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建立特定施工作业监管机制。防范第三方施工损坏是管道保护的重要内容。从陕京一线1997年投产运行以来,北京管道公司常年坚持向沿线地方政府汇报、沟通管道保护的开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如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了办理施工许可的负责部门、工程类型、资料格式、时间节点等具体流程。政府负责监管,管道企业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负责安全施工,职责界面清晰明确,切实做到了保护管道“在你、在我、在他”。截至2020年8月,北京输气管理处已按照该程序处置相关工程40余处,施工作业做到了“审批先行、保护先行”,有力保障了施工现场管道安全。

建立地方政府执法保障机制。北京管道公司充分依靠各地政府管道保护执法保障作用。在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同时,积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加强巡查和维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举报反馈”的工作机制。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制止,制止无效的快速向执法机关举报,自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公司依托地方政府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违章占压清理工作,共制止违建行为300余次,清理违章占压764处,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如内蒙古输气管理处对管道违章占压进行了风险分析,将安全隐患大、清理难度高、补偿要求不合理的问题,逐级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由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责令地方政府协助企业限期整改。

建立政企联合宣传机制。北京管道公司在管道经过第三方施工频繁段、人口密集高后果区等区域设置警示牌,在部分高后果区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置高后果区警示牌,全线共设置警示牌18 745个,其中高后果区5596个。石家庄输气管理处与石家庄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制管道安全告知书,宣传扩大管道保护法的影响力。

建立企业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北京管道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内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司编制并多次修订了“管道完整性管理程序”“管道本体完整性管理规定”“管道设施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和“管道自然与地质灾害防控管理规定”等四个体系文件,从管道风险识别评价、站场与阀室安全保卫、管道巡护、管道标识设置、管道技防设施、管道保卫宣传与沟通、管道高后果区管理、管道占压与圈围预防和控制、管道交叉与周边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细化并落实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管理处制定了“管道保护信息奖励管理办法”,鼓励沿线群众主动提供危害管道安全的信息,及时发现和消除管道安全隐患,提高了管道保护的社会参与度。

3 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的10年,也是长输管道建设规模和运行水平不断取得进步的10年,对保障管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回避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长输管道所经区域社会发展导致的地区等级升高与管道安全间距不满足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陕京一线管道从河北省进入北京市境内后一直延伸至五环以内,建设期间沿线人烟稀少,但近年来北 京地区高速发展,管道沿线出现了居民小区、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目前仍不断有新的密集场所规划在管道潜在影响半径内。管道保护法仅明确建筑物间距满足5米的要求,对于人员密集型场所与管道应保持的距离缺少明确规定,导致政府和企业日常管理缺乏有力手段控制管道周边不断增加的人口数量。国外常规做法是设置200米范围的咨询区,在咨询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方与管道企业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同时,相关法律之间不协调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例如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但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严禁种植深根植物、建家畜棚圈等。法律的不一致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企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除此以外,对管道所经土地的限制性使用和越来越高的土地使用价值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建议根据管道保护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作者简介:张利亚, 1974年生,高级工程师,现任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运行管理、管道保卫、应急抢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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