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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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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油气管道周边施工作业行政审批制度之我见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赵康 时间:2018-8-15 阅读:

赵康

酒泉输油气分公司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穿跨越管道、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等管道相关施工作业时,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政府主管部门不受理、不审批、不参与的情况,理由是管道相关施工作业专业性较强,应该由管道企业自己来做,政府没有能力开展这项工作。管道企业则认为这是政府主管部门法定职责,不应该推卸责任。由于法律责任不落实,政企之间为此经常产生相互抱怨、推诿、扯皮的问题,给规范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违章施工挖掘造成管体和光缆损坏的事故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管道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但管道外部安全政府负有领导责任。政府依法办理施工申请和审批手续是确保管道外部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促使各方履行法定管道保护义务的有效约束。对法律规定既要坚决贯彻执行,又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

双方要有安全第一、责任到位的共识

安全是天字号工程。凡事不能坐等出问题之后争当诸葛亮,再对事故进行认真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恐怕真到了那一步,谁也离不开法律的惩处。安全面前无小事,安全面前不谈情。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管道企业更应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道保护的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双方应有相互尊重、强化沟通的意愿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管道企业务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主管部门也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管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管道企业应坚持积极主动分层级、分区域定期走访辖区内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管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需求等,管道企业负责人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及主管人员开展沟通、协调、商谈。“不怕学不会,只怕不肯钻”,双方在密集沟通交流中获得“熟能生巧”境界也是迟早的事情,诸如专业性较强等理由均会不攻自破。双方加强沟通联络,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熟悉辖区内管道保护具体工作事宜,能促使主管部门更好的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同时进一步促进业务相互了解,规范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对于管道保护法所列管道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可以帮助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管道企业在施工作业审批中,应主动将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协议、双方争议等情况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双方共建程序简化、注重实效的机制

当管道企业获取管道周边施工作业信息后,应尽快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分类、优化处理,同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法。

(1)对于低风险可以掌控的小型施工,诸如农村铺垫路、农户修水渠、取土、修建养殖棚圈等施工;铺设水管线、铺设供水管网及其他小型工程施工及机械作业,为了减少矛盾发生,在确保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优化和缩短审批流程,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道企业负责审批,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管道企业本着“优良服务、快速通过,确保安全”原则,做好现场安全管控,给对方提供便利,帮助施工项目安全快速通过,避免因工期拖延增加管理成本和安全风险。

(2)对于管道保护法所列相关大型施工作业,如公路、铁路修建,工厂建设,架设电力线路等属于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施工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责成管道企业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然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该流程虽然符合管道保护法的规定,但需要施工单位多次往返于政府部门与管道企业上下级部门,花费时间较多,直接影响工程工期。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施工单位不办手续或者虽办了手续,但为了赶工期出现不合规施工等风险。

二是施工作业初期,由管道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勘察,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各自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施工点涉及管道相关信息、行政区域、方案审批意见及建议、与业主商定的施工作业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便于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情况进行审批。该流程的特点是效率高,方便施工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利于各方掌握管道信息,便于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办理施工手续,也有利于管道企业提前介入协商,制定双方都可接受的施工作业方案。

具体执行哪一种流程,应该从实际出发,由各有关方协商确定。

最后,建议根据管道保护法规定,制定相关第三方施工活动申请、审批的法律文书,使其程序化、模板化、规范化,减少漏洞,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赵康,西部管道酒泉输油气分公司副经理。

《管道保护》2018年第4期(总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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