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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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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保障安全 坚守决定成败——关于管道保护安全距离问题的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宋红兵 张伟 时间:2018-7-6 阅读:

宋红兵 张伟

西气东输管道公司郑州管理处

近日,国内多名专家和同行就“油气管道设计与运营的安全距离”展开了讨论,并结合新旧规范及中外标准差异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我结合自己多年从事管道保护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谈几点看法。

管道保护的目的

作为运营单位,承担着油气管道属地管理责任,是管道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者。西气东输管道始建于2001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距离最长、口径最大、供气最多的管道网络。但是,在管道事业大干快上的同时,地方经济建设也在飞速发展,就拿河南省来说,郑州管理处所辖1400公里管道周边出现了116处高后果区,平均十几公里就有1处,比管道建设初期增加2倍以上,正在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居民区更是数不胜数,管道保护工作面临着空前压力。

我想,管道保护的目的应该有两方面:第一,保护管道不受破坏,油气输送不被中断;第二,保护管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红线应该划在哪里呢?我认为,新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中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能够满足第一个目的,却不能满足第二个目的。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是参照上述规范中地区等级得出的,地区等级越高,表示管道周边建构筑物越多,人口越密集,管道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后产生的影响越大,那么设计系数就越高,相应的管材、壁厚、防腐层等级越高。

如果随着管道周边环境的改变造成地区等级提高和高后果区增多,那么原有的设计系数就不能满足管道安全的需要。

现行规范存在缺陷

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道保护法实施后,将这一强制性要求改为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满足哪些强制性要求?如何统筹考虑管道安全和规划用地之间的矛盾?这段时间以来,专家们已经将相关规范研究得很透彻,结合新旧版本和中外差异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诚然,如专家所说,长输管道与城镇燃气管道环境、材料、技术要求不同,两者是不可比的;风险和危险的概念不同,潜在影响半径不能作为确定安全距离的依据;国外地广人稀,其标准规范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这么多年从事管道保护基层工作,我见证了河南省中原经济区的崛起,看到了管道周边由一片荒野到高楼林立的变化,协调和处理了多处地方规划造成的管道安全隐患,我认为,目前国内关于长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的强制性规范还存在欠缺,亟待继续完善。

其实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颁布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

214号令),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为什么山东省这么明确的规定出了管道保护的安全距离?是山东省经济不发达?土地不值钱?规划不密集?不是,我认为是山东省政府给予了油气管道安全高度的重视,愿意牺牲部分经济利益来保证管道周边的安全。据我所知,目前浙江、甘肃、江西、贵州、深圳等省市都在制定地方管道保护办法或条例,河南省发改委能源局也在研究管道的安全距离问题。我相信,管道保护工作即将迎来有着明确、充分、合理的法律法规支持的明天。

企业坚守很关键

青岛“ 11.22”事故的惨痛教训给各级政府和管道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震撼和强烈的反思:油气长输管道作为国家能源大动脉,建设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为沿线地方群众创造福祉,但是却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确实令人痛心。我们的体会是,油气管道建设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存在冲突时,企业一定要从安全大局出发,坚决规避风险隐患,保证管道和公共设施双向安全。

近年来,西气东输郑州管理处也遇到了许多类似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案例,在缺少技术规范支持的情况下,我们没有退让,始终坚守着大型建构筑物避让管道50米的红线。 2012年,滁州经济开发区将西气东输一线近10公里管道规划在内,经过我们与当地政府反复交涉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管道两侧各50米内不作为建设用地,改为永久性绿化走廊,土地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 2013年,郑州市上街区拟建大型产业集聚区,涉及9000多亩建设用地及多条规划道路与长铝支线管道交叉相遇,更有郑州铁路技师学院项目作为省级重大挂牌隐患牵涉其中。我们主动上门协调,上街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出资对原管道进行改线,既保证了安全距离,又避免了土地浪费,取得了双赢。 2014年,洛阳市某客运交通中心规划不合理,拟建设备设施将对管线形成连续占压和圈占,在河南省发改委及洛阳市安委会的协调帮助下,督促地方政府对项目整体布局进行了调整,主要建筑和设施避让管道50米距离,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了管道安全。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目前郑州航空港区(中国首个国家级航空港区) 415平方公里的规划涉及西气东输一线及平泰线管道近50公里,管理处已经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接触,明确表达了保持50米安全距离的态度。虽然下一步工作难度很大,但我们将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坚守安全红线的理念不动摇。

多措并举保安全

( 1)尽快出台管道安全距离强制性规范。我非常同意《管道保护》杂志今年第二期《管道保护距离中外技术标准比较与思考》一文的结束语,“建议国家将管道保护距离列为公共安全的重大课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距离标准,从源头上消除目前管道周边地区公共安全形势不断恶化的严重局面。”

( 2)进行土地价值评估加大赔偿力度。受我国国情所限,长输管道建设大多采用临时征地的形式通过,与地方用地规划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针对土地开发利用与管道保护的现实冲突,建议在管道建设时期,评估管道周边经济发展程度及土地价值,加大临时用地赔偿力度,对经济发达土地产出率高的管道用地进行永久性赔偿,调动地方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保证后期地方规划建设项目能够避让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 3)加强政企合作落实安全保护责任。管道企业要加强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请示汇报,建立管道企业与“四级”(省、市、县、乡镇)政府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畅通合作渠道,定期走访沿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未能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地方,企业更要主动向政府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及早将管道走向坐标图报备国土规划部门,以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防止不合理规划给管道运行带来安全隐患。

( 4)通过深入宣传持续改善企地关系。大部分长输管道企业跨省市运营,一般都在总部所在地集中缴税,对地方GDP直接贡献不明显,因此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较低。除了国家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外,加强管道保护宣传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和企业亲和力就尤为重要。使各方面认识到,保护天然气管道不仅仅是保护企业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的是全社会的稳定,从而拉近与沿线老百姓的距离,使管道保护工作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

习总书记说过: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安全距离能避开多少,不但在于政府重视了多少,老百姓理解了多少,更在于企业坚持了多少。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就可以有效的控制住风险,青岛“ 11.22”事故就不会重演。

(作者:宋红兵 西气东输管道公司郑州管理处书记)

《管道保护》2016年第4期(总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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