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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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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7·31”大气爆案起诉书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时间:2018-7-5 阅读: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2014年12月18日)

(摘要版)

一、高雄市凯旋三路与二圣路口处石化管线与箱涵之建设历史:

(一) 3支石化管线于1991年4月16日完工并绕过排水箱涵: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间, 均有将石化气体自高雄市前镇储运所输送至位于北高雄地区(楠梓区、大社区)石化厂内之需求,中油公司乃邀集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开会,决定由中油、中石化、福聚公司各自出资,委由中油公司统筹埋设各公司所需之石化管线(中油公司为8寸管,中石化公司为6寸管,福聚公司则系4寸管)。议定后,中油公司自1986年9月起,委托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规划,期间,已获知3支石化管线途经前镇区凯旋三路与原前镇岗山仔2-2号道路交岔口处,日后将兴建计划性排水箱涵。而3支石化管线本身系金属材质,埋设时为防止管线腐蚀,会在管线外层包覆绝缘带作为第一层防蚀保护,再以土壤作为导电介质,采用“阴极防蚀法”作为第二层防蚀措施,若石化管线穿越箱涵,易因水气使管线腐蚀,若管线悬空,则无法与土壤等介质接触, 无法受电进行“阴极防蚀”检测,故中鼎公司设计时,即将3支石化管线迁绕于该计划性排水箱涵之下。该设计图经审核认可后,中油公司于1990年2月22日,向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申请挖掘道路许可,并于1990年3月12日开始施工,复于1990年8月间,变更3支石化管线之设计图,改成迁绕于计划性排水箱涵上方通过,于1991年4月16日完工,此时,3支石化管线行经上开排水箱涵部分,管线路径均提升至箱涵顶板之上,以避免日后施作排水箱涵时,造成石化管线穿越箱涵之情形。

(二) 排水箱涵后设计施作,将3支石化管线包覆其中,并于1992年10月26日申报竣工: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预定于1991年11月间,兴建前镇岗山仔2-2号道路(新富路)排水干线穿越铁道工程,该工程系沿前镇区岗山仔2-2 号道路(位在凯旋三路以东,后改名为二圣路)由东往西方向埋设排水箱涵与凯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干管衔接,此工程由时任水工处帮工程司之赵建乔负责设计绘图。赵建乔着手设计前,因施工位置附近有事业管线及铁轨道岔,水工处第二科乃于1991年8月7日、8月21日,先后2次邀请交通部台湾铁路局、中油公司及各管线事业单位召开工程规划设计前管线协调会,并达成“与箱涵埋设区域抵触之事业管线必须迁改,迁改费用由水工处依规定负担三分之一”及“预定埋设箱涵之路线必须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之结论。赵建乔于会议后着手设计施工图,其设计内容为:该计划性排水箱涵全长186公尺(排水箱涵起点桩号0K+000公尺,末端桩号0K+186公尺),箱涵末端靠近凯旋三路处标示出3支已施作完毕、迁绕于排水箱涵之上之石化管线,并在附注第13点记载:“本工程施工范围均有既设杆管线,倘有抵触,施工前须协调办理迁移。如因施工不慎造成损坏,概由承包商负责修复赔偿”等文字。该设计图于1991年9月11日依行政流程呈报核准后,水工处第四科即办理公开招标作业, 并于1991年10月23日开标,由瑞城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撤销登记,负责人已死亡)以新台币1,016万6,600元得标,于1991年11月20日开始施工,并于1992年10月26日申报竣工。

(三)高市府公务员未尽监工之责亦未确实验收,致石化管线未迁移而穿越排水箱涵:

邱炳文、杨宗仁与赵建乔3人于1991年间,分别担任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工程员、副工程司与帮工程司,均负责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之设计、监督与验收等业务,均为从事业务之人。邱炳文系本案工程承办人,有确保厂商按图施工及于施工前联系协调中油公司等业者将该3支石化管线迁移之义务,然而在施工前,其未协调中油公司等3支管线之所有权人将管线迁移,即擅自同意瑞成公司施工。瑞城公司人员亦未按图施工,而系在箱涵侧板与3支南北走向之石化管线衔接处,以保丽龙包覆,在侧板水泥不直接包覆管线后,使3支石化管线直接穿越东西向之排水箱涵内,导致4寸管因此完全悬空暴露于水气中。邱炳文对瑞城公司上开未按图施工之举,完全未负监督之责,并于瑞城公司施工完成后,于1992年10月26日申报竣工。杨宗仁系本项工程之初验人员,其应确实查验瑞成公司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相符,然而在1992年11 月5日进行初验时,未确实初验而疏未发现事实上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线穿越其中,致瑞城公司顺利通过初验。水工处复指派赵建乔担任验收人员, 而水工处维护工程队林辉荣(绰号“鸭蛋”,已去世)则负责会验工作。赵建乔于1992年11月27日进行验收时,亦未确实验收,致疏未发现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线穿越其中,瑞城公司因而顺利过关。

(四) 石化管线穿越箱涵之后续影响:

倘若邱炳文、杨宗仁、赵建乔3人于工程完工、验收后,能责促、追踪3支石化管线,使管线迁于箱涵外,尚有机会在管线腐蚀前防止灾害发生,然而他们都不闻不问,任由3支石化管线自1992 年时起至气爆发生时止,将近20年时间,一直穿越箱涵长时间暴露在潮湿环境下,而4寸管因位置较低,又完全悬空缺乏导电介质,致第二层之防蚀措施即“阴极防蚀法”亦失效,终致4寸管在包覆层破损后,因腐蚀日渐变薄,该管所能承受之压力亦日渐降低。

二、荣化公司取得4寸管所有权后,怠于保养维护部分:

荣化公司于2006年10月,从外商BASELL公司买下福聚公司全数(46%)股份,再于2007年间, 与福聚公司合并为荣化公司,进而取得4寸管之所有权后,荣化公司即委托华运公司利用此管线,将海运进口之丙烯自荣化公司前镇厂(前镇区建基街1号),加压运送至荣化公司大社厂(大社区经建路2号),该长达27公里之4寸管俨然成为荣化公司之重要营运资产。

李谋伟拥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化工学士、硕士及史丹佛MBA企业管理硕士学历,对石油化学、企业管理有相当专业之学、经历,亦担任荣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于荣化公司之经营策略、公安维护、业务执行,应尽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丙烯”为高压气体,亦为可燃性气体,具高度挥发性,燃点低,仅需微量火源,就能起火甚至引发爆炸,属高度风险之危险物质;荣化公司本身为消费高压气体之事业单位,对所设置之高压气体设备及其管线,应实施定期安全维护、保管及检点,采取必要之修补或其他改善措施,已确保相关设施之安全运作。而李谋伟系荣化公司负责人、王溪州系荣化公司大社厂厂长,其均为危险物质即“丙烯”之管领者,亦系危险源持有者,对于“丙烯”可能造成之风险,居于保证人地位,并负有防止“丙烯” 造成危害之保证人义务。而依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之立法目的,系规范高压气体输送时之注意义务,以保护厂区内劳工之人身安全,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意外事件之发生,但厂区外之管线系工厂之延伸,虽管线未在厂区内,然而途经人口稠密区,倘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意外事件,所造成之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必不亚于厂区内,因此,他们对厂区外运送“丙烯”之管线,应具有相同或更高标淮之注意义务。然李谋伟、王溪州没有按照一般常规,至少每5年进行紧密电位测试或其他类似有效检测管线安全性之方法,亦未对该4寸管编列预算或制定该管线设备之维护、保养、检测等分层负责机制,而容任埋设在厂区外地下、连结荣化公司前镇厂至大社厂间4寸管随时间经过腐蚀。其中,行经高雄市二圣路、凯旋三路口之4寸管,因管线悬空穿越箱涵,加上箱涵未按设计图施工、监造及验收,再加上李谋伟、王溪州未派人员维护、保养、检测,以致未发现该处已发生严重腐蚀现象,而未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而任其继续腐蚀。

三、2014年7月31日4寸管破裂发生丙烯外泄时,荣化公司、华运公司人员处置不当部分:

蔡永坚、李瑞麟、黄进铭与沉铭修4人分别系荣化公司大社厂值班组长、操作领班、控制室操作员与工程师;黄建发、陈佳亨与洪光林3人分别系华运公司领班、工程师与控制室操作员,均系从事业务之人。2014年7月31日14时30分,CORDOVA之货轮停靠在高雄港码头,并将货轮上1500公吨丙烯加压运送,由华运公司前镇厂接收后,再以P303泵浦以每平方公分40公斤之压力,平均累积运送流量约每小时24.5公吨之速度,加压运送至荣化公司大社厂。同日20时46分,穿越凯旋三路、二圣路口箱涵之4 寸管线,因腐蚀致管壁减薄、不堪负荷管内压力而破损,导致运送中之丙烯外泄并瞬间气化;20时50 分,荣化公司大社厂值班操作员黄进铭发现收受华运公司丙烯之流量计、丙烯进入大社厂储存槽之流量计双双归零,乃告知操作领班李瑞麟,并于20时55分致电华运公司值班操作员洪光林,反应收不到丙烯。同一时间,洪光林也发现华运公司控制室内瓦时计发出警报及P303泵浦输出流量异常等情形, 乃指示华运公司现场操作员检查,并将异常情形广播告知领班黄进发,黄进发立即指示关闭P303泵浦及相关阻阀。21时11分,洪光林向陈佳亨反应P303 泵浦有电流、流量过高且已将P303泵浦关闭,经陈佳亨与大社厂沉铭修联系后,决议进行保压测试, 以检查输送丙烯之4寸管有无丙烯外泄情形。而正确之保压测试需在荣化公司大社厂停止收料之下,由输送方即华运公司开启P303泵浦建立压力至少高于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之压力后,再行关闭P303泵浦,之后静置至少3小时以上,测试压力有无下降, 如建立压力时无法高达正常值即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或建立后、静置期间有压力下降之情形,则属异常。然而因沉铭修向陈佳亨表示大社厂丙烯用料需求大,希望保压测试时间不要过长,故仅由蔡永坚至大社厂PUMP STATION检查压力值,李瑞麟检查大社厂D251槽压力值后,即无任何动作,而华运公司前镇厂亦未开启P303泵浦及管线收料端阻阀, 仅自同日21时40分至22时10分,采取短暂30分钟单纯静置管线之错误保压测试方式,复未派员巡视管线,而未测出4寸管有无泄漏。同日22时,黄进铭致电洪光林,要求尽快供应丙烯,并告知地下管线压力维持在每平方公分13.5公斤,洪光林将此情回报陈佳亨,经陈佳亨与沉铭修确认后,于22时15分, 再次以4寸管输送丙烯至荣化公司大社厂,因而致丙烯持续自破口处泄漏,经由下水道流至三多路、瑞隆路等路段,且泄漏之丙烯浓度不断攀升。2014 年7月31日23时23分,华运公司前镇厂孙姓领班在前往上班途中,行经前镇区班超路、凯旋路口时,闻到丙烯外泄味道,在抵达华运公司前镇厂后之23时35分,立即要求洪光林停止输送丙烯,惟因23时56 分,因不明火光引发重大爆炸,导致32人伤重不治死亡、321人受伤之重大灾害。◢

《管道保护》2015年第1期(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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