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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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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王祯 徐世彬 时间:2018-7-21 阅读:

王祯 徐世彬

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近年来,我国油气管道建设突飞猛进,贯穿祖国东西南北的骨干油气管道网络已经形成。由于石油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因此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必须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从目前管道运营的安全风险来看,占压问题最为普遍和突出。

占压形式

管道选线必须事先经过专家评审和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但无论怎么优化线路,都不可避免的要穿越林区、农田、村镇、工业园区等特殊区域和敏感地段,会涉及个人、企业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在人烟稀少的荒凉地区,只要补偿到位,管道建成后发生占压问题的概率相对较小。但穿越农田、人口密集区村镇及私营企业管理区域的管段,工程完工后,一些村民往往会在管道上方种植深根植物,修建住房或牲畜圈舍,一些私营业主根据当地规划会在管道上方修建厂房或其他工程项目。

占压危害

管道占压给管道正常运行和维护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表现为:妨碍巡线车辆正常通行,巡检人员携带检测工具出入不便;发生泄漏等事故时,应急抢修车辆不能直接到达现场,无法利用大型机械设备开展抢险,从而延误抢修的最佳时机。管道发生泄露后可燃气体会在占压区域大面积聚集,极易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青岛“11.22”原油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了管道占压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向管道管理的相关各方及公众敲响了警钟。

原因分析

管道占压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道沿线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油气管道泄漏及占压造成的后果认识不够,仅看重自身的眼前利益;二是施工和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不落实,巡检缺位或巡检工作力度不够,对巡检中发生的占压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小题”最终需要“大做”才能处理;三是存在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现象。管道巡检人员发现占压苗头,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并请求协助处理,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占压一步步升级;四是政府部门在处理占压时带有一定地方倾向性,以维稳和维护当地百姓利益为借口,对发生的违法占压问题不是及时依法制止和清理,而是协调管道企业给占压户争取补偿款,助长了违法占压行为。下面举几个管道占压实例进行说明。

甘南供气管道工程投产前发生占压问题。100 多公里管线在未投产前就先后形成占压共300多处,其中A类占压10多处。大部分是居民建房和牲畜圈舍等新占压,兰州-合作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后又形成了8处临时工房设施占压和沙石料场占压。经过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近4年时间的协调,A 类占压被清除,管道才得以投产。

西气东输三线管道晾晒场占压问题。该管道路由经嘉峪关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但由于取证与开工相隔时间较长,期间当地规划部门又给一家种业公司晾晒场办理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同一块地批给两家企业使用。虽然管道施工在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但最终还是形成了晾晒场占压管道的事实。

西气东输二线酒泉支线果树占压问题。经协商,施工方同占压户达成了补偿一定经济损失后将树木全部清除的协议。但由于企业要履行费用申报和审批程序,致使补偿费用不能及时到位,占压户多次变卦,补偿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地方政府认为补偿标准过高对该区域其他项目招商不利,使得占压树木由五年前的小树苗进入盛果期后还未得到清理。在政府和企业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该案进入司法程序,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管道企业胜诉。

预防措施

(1)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管道企业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宣传管道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油气管道知识,提高保护管道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动员管道沿线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管道保护工作。

(2)切实执行承诺书制度。在发放补偿款时,要依据管道保护法的要求与相关群众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在补偿款到位后在补偿范围及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上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种植深根植物。

(3)做好矿权等前期评估。对管道建设涉及的压覆矿产及拆迁事项,管道施工前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补偿评估,确保补偿到位后不再开采或一次性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对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核心保护区域,按永久性用地标准补偿,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政府加强规划审批。首先,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与管道建设规划的衔接,从源头上杜绝“合法”占压的发生。其次,要加大占压清理及处罚力度,对违法管道占压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不让占压方抱有任何幻想。

(5)管道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管道施工方和运营方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双方要做好沟通协调,联手开展管道巡护工作,提前预防占压的形成。一旦发现占压苗头,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力争把占压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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