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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涉油犯罪应坚持刑事与民事并举的原则

来源:中石化胜利油田综治办 作者:贾锡坤 丁志坤 时间:2018-4-16 阅读:

贾锡坤 丁志坤

中石化胜利油田综治办


在“黑色”暴利的驱动之下,打孔盗油(气)、开井盗油、非法收购原油、盗窃油田物资等涉油犯罪屡禁不止, 不仅严重危害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运行秩序, 而且危及国家能源与公共安全。 在当前打击涉油犯罪活动中, 针对涉油犯罪成本相对较小, 企业损失大且难以挽回等问题,对犯罪者应采取刑事处罚与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相结合, 提高其涉油犯罪成本, 方能减轻企业损失, 打击和遏制涉油违法行为。

第一,要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坚持刑事与民事并举的原则, 依法全面追究涉油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在“重刑轻民”(重视刑事处罚, 轻视民事责任) 和“打了不罚, 罚了不打”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下, 现实中涉油犯罪人一旦被处以刑罚, 鲜有再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 这样一来, 势必让那些靠打孔盗油等非法手段发家致富的涉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了实惠, 在心理上有所平衡, 不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涉油犯罪行为的发生。 罪刑法定、 罪刑相称、 罚当其罪, 是现代法治理念中惩治犯罪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油田企业而言, 无论是追究涉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只要犯罪事实存在, 有法律依据, 就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积极去推动和实践, 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同时, 提高涉油犯罪成本, 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让涉油犯罪人得不偿失, 人财两空, 使欲后继者不敢再以身试法。

第二,要强化证据意识。 依法配合政法机关做好涉油犯罪证据的收集、 整理工作, 尤其是做好企业实际经济损失的统计核实, 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定证据。 掌握合法确凿的证据, 是依法定罪量刑及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的关键。 尽管公安、 司法机关在取证方面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但仍离不开案发企业的协助与支持。 尤其是油田企业, 本身系高危行业,技术含量高, 许多证明犯罪的证据具有行业特点, 如油品质量价格、 设施设备性能年限、 直接损失的大小及计算方式等等, 都需要由油田企业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等法律法规, 对企业事业单位(被害人) 依法追究赔偿, 配合公安、 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处置方面的工作, 都作了明确规定。 事实说明, 这项工作做得好, 做得充分, 涉油犯罪分子获刑就重, 所付出的犯罪成本就高; 反之, 获刑就轻, 甚至有可能逃避法律的惩罚。 当然, 要做好证据方面的工作, 绝非一朝一夕、 一事一案之功, 需要企业高度重视, 有意识地去总结积累, 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制度保障和工作体系,真正做到科学、准确、及时、全面,方能为公安、司法机关所采信和发挥作用。

第三,要主动提出赔偿要求。 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力挽回企业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从现阶段涉油犯罪的特点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重点,首先应放在涉油团伙犯罪和打孔盗油等企业经济损失较大的案件上。同时,企业还应主动配合政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隐匿、转移、变卖处理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有的涉油犯罪损害案件,企业也可以考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须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交纳诉讼费的。

第 四 , 要 加 强 法 律 政策研究。 重视对涉油犯罪个案判决情况的跟踪研究,把学习、宣传、研究、应用刑事法律政策摆到与贯彻实施企业经济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企业通过对国家相关 刑 事 法 律 政 策 的 深 入 研究,一来可以从维护国家石油能源安全的角度,提出一些 立 法 、 司 法 等 方 面 的 建议,争取国家法律政策的支持,促进油区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来有利于国家涉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惩治新的涉油犯罪,有利于依法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例如,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四种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明确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这四种行为分别为: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认真研究和运用这些新规定,为油田企业应对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或不作为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企业通过加强对涉油犯罪个案的跟踪研究,可以充分了解掌握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判决量刑情况,如果发现有重罪轻判等情形,可依法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推动案件二审或再审的启动,使涉油犯罪分子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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