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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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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几个重要法律关系

来源:甘肃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办公室 作者:青 山 时间:2018-4-14 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作为管道保护方面第一部专门法律,从国内现实出发,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管道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而其中若干个彼此紧密联系的法律主体, 它们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能否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决定了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效果。

国家层面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即国家能源局, 是全国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 协调跨省区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对地方管道保护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国务院其他部门。 如公安、 安全生产监督 、规划、 建设、 质量监督、 环境保护、 交通、 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层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共三个层次。 对管道保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主要是: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 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该部门依法确定或由本级政府指定。 是地方管道保护工作的总负责单位。 其职责是: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指导、 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依法审批涉及管道施工作业的事项, 协调解决管道建设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中的相关问题, 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包括和上述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地方政府部门,各负其责,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企业层面

管道企业。 其责任义务是: 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 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 质量监督、 环境保护、 交通、 水利等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建立、 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宣传管道安全与防护知识, 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因管道建设、 保护、 运行而影响土地使用的, 管道企业应给予土地权利人合理的补偿。

社会层面

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权利义务是: 遵守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因管道通过而影响土地使用的,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要求管道企业给予补偿。 管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管道巡护、检测、 维修等作业应提供便利, 对因此受到损失的, 可以要求管道企业给予赔偿。

尽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经明确了政府、 主管部门、 管道企业、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有关方面都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 从法律实施两年来的情况看, 由于不同法律主体对法律责任履行程度不同, 已经影响到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国家层面存在重规划建设、 轻运行保护的现象。 对法律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没有制定与管道保护法相配套的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 对全国管道保护工作缺乏统一指导。

地方层面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工作存在具体困难。 普遍缺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管道沿线一些地方政府对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设置不统一, 多头管理、 职能分散, 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加上人员编制、 工作经费紧张, 影响了职能的正常履行。

企业层面履行管道保护的义务有一定差距。企地双方沟通合作不够。 如有的管道企业运行多年, 没有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备地方主管部门,以致无法有效实施管道保护; 还有的管道企业对群众反映因管道通过影响土地使用的问题, 没有及时研究并给予合理补偿等等。

社会层面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和企业法律宣传活动形式单一, 发动、 依靠基层干部群众缺乏有效手段, 这也是目前违法占压、 第三方施工损害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 同时折射了现行管道巡护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以上分析表明, 管道保护法实施情况不尽如人意, 恐怕再不能归结于所谓体制机制的问题,而应该从履行法律主体的责任上深刻查找原因,自上而下推动法律的深入实施。

提高贯彻实施法律的自觉性。 管道沿线地方政府、 各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都要带头学习、 准确理解法律的规定, 提高贯彻法律的自觉性。 同时政府和企业要共同宣传保护油气管道的重要意义和法律的主要内容, 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爱护管道、 保护管道、 遵守法律的意识。

加快推进法律的各项配套。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做好配套法规的制定, 并带动地方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 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管道保护工作定期做出部署检查和分类指导, 组织各省市区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活动, 相互促进和提高。

促进地方部门和管道企业的合作。 双方都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以法律规范地企行为, 以法律指导双方工作, 以法律促进合作关系, 努力实现管道保护地方和企业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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