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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特定区域第三方施工活动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吗

来源:《管道安全保护》2026年第3期 作者:《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 时间:2026-6-2 阅读:

某网友来信咨询:

我是县级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平时经常会收到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作业的申请。请问,凡是管道保护法列出的施工作业都要经过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吗?

 

《管道安全保护》编辑部:

不一定。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管道周边一定范围内从事所列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先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法律的上述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双方经协商同意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了安全防护协议。第二,双方虽然协商了,但无法就施工作业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安全评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通过以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理解,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受理申请,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审批并非绝对的前置程序,而是以协商结果为分水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政府主管部门则须组织安全评审和进行审批。其目的是为了让管道企业和施工单位更好地发挥安全主体责任,精简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减轻相关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方法。如《江苏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提出,(某些)小型施工作业无需向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管道权属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管道保护方案,保障小型施工作业快速完工。管道权属单位应当对小型施工作业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告知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全文见《管道安全保护》2025年第4期)。这些做法可供借鉴。

上述意见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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