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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道工程压覆矿产资源的法律问答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3期 作者:黄立志 邢宇 时间:2023-6-29 阅读:

问: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有时难免会压覆一些矿产资源,什么是压覆矿产资源?在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前,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管道项目等建设工程的实施导致矿产资源不能被开发利用的情况,称为压覆矿产资源。

管道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会影响到矿业权人权利的行使。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制度的产生,主要是考虑建设项目压矿是否合理和必要,是否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所以,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要求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审查、批准、评估等。

问: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现实中又存在什么问题?

答:201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37号)。通知将补偿程序前置,把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作为对压矿审批程序的必备文件,从程序上给予矿业权人提前介入的权利,从而避免了矿业权人陷入因行政机关先行批复后再与建设单位协商补偿的被动局面。大多数情况下,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问题无法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对被压覆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并就补偿金额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而压矿补偿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评估,因而不能很快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及相关工作。

问:应如何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补偿价值?

答:目前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侵害探矿权应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以探矿权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探矿权价值数额作为具体确定探矿权人损失的赔偿依据,但该鉴定报告能否准确地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所造成的损害也有待考究。另一种则认为,如果侵犯了探矿权,只应对探矿权人的直接投入进行补偿,而不应对探矿权人可能获得的相应利益进行补偿。由于未来能否取得采矿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探矿权人最终能否取得实际的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

问:解决以上问题有什么建议?

答:为了满足相关部门关于补偿程序前置要求,一些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只是签订一个暂时性补偿协议,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建议不再规定建设单位一定要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向有关单位查询和审批之前,履行通知矿业权人等义务。对矿业权人不能与建设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对经过批准的压覆矿产资源项目则无权提出中止的请求,从而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由于管道工程的特殊性质,以及矿业权补偿费用的不确定性,目前在业内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建议有关方面在具体的管道工程项目中,针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价值的计算方法、补偿费用的数额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深入研究和探讨,制定科学实用的方法。以保障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管道建设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立志 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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