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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管道建设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性

来源:《管道保护》2023年第1期 作者:周超 时间:2023-1-31 阅读:

周超

甘肃省自然资源规划研究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规定:管道建设规划“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为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某些不足。如部分管道建设选线与周边居民区、公共建筑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形成安全隐患;部分行业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与已建设管道衔接不够,没有留足双方安全发展的空间;还有部分管道企业没有及时将竣工测量图和相关基础数据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导致彼此信息不对称。这些做法既不利于管道安全保护,又给城市建设、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管道建设和管道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性,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应及时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管道线路,建议依据物权法规定,由管道企业与管道所经过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登记。

二是加强规划编制过程双方的有效衔接。管道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基础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在制定规划时要充分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满足国家能源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对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已建成的管道周边应规划留有法律规定的保护距离范围,相关专项规划应与之协调,以保障双方的安全。

三是建立管道矢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议由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建立管道坐标数据库,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合理避让已建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拟建设的管道项目,应及时提供选址坐标走向,保障管道路由空间统筹和用地需求。远期规划的管道项目,应将项目基本情况以清单的方式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项目建设的合规性以及后期开展选址时,合理避让已建设项目或正在建设的项目,避免选址冲突或频繁调整。


作者简介:周超,甘肃省自然资源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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