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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传熙:管道保护法关于距离等规定的探讨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4期 作者:占传熙 时间:2022-8-9 阅读:

占传熙

西气东输南京应急抢修中心

 

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持续的法律实践和汲取各类事故教训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对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和内在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浙江、山东、天津、贵州等省市结合上位法和地方实际,制定管道保护建设和保护条例,普遍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工作体系,各法律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落实,有力保障了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与此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管理升级,对法条适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界对修订完善管道保护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结合企业管道保护管理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安全保护距离要求。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机械施工、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管道本体安全。油气管道作为易燃易爆介质载体,对周边环境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为此管道保护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管道线路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场所等,其距离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但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国家技术规范。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政府主管部门、管道企业和建设单位往往争执不休,有的建设单位就依据第三十条规定,把居民点规划建在距离管道5米之外,为了避免产生风险,往往需要企业请政府出面协调或召开专家论证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对于5米,一种解释为安全距离。由于油气管道事故后果影响范围远大于5米,如10兆帕以上的大口径天然气管道影响半径在300米以上,认为5米就可以保证周边安全显然错误。第二种解释为保护距离,也不完全恰当。例如5米之外非压线高填方或建筑物占压,也可能导致管道周边土壤环境受力变化下沉或侧向位移,对管道安全造成影响。第三种解释是维修距离。对于大口径管道的维抢修作业,尤其是换管作业,这一距离也不够。应重视管道公共安全问题,从法理和技术层面充分研究,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及建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快制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可供操作的距离标准。

二是兼顾管道和土地权利人利益关系。管道建设敷设用地属于临时用地,建设期按照土地、青苗和附着物等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由于这条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正常操作。运行期管道开展检测排查、维抢修作业需要动土作业时,经常产生纠缠不清的用地赔偿争议,导致出现阻挠施工、漫天要价的现象,不但严重干扰应急抢修作业,而且容易激化管地矛盾。建议在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对影响土地使用的情形给予实事求是的补偿,保障管道企业维检修用地的合法权利,取得群众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理解支持。

 


作者简介:占传熙,1986年生,硕士研究生,工程师,西气东输南京应急抢修中心副主任,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应急维抢修工作。联系方式:021-50950500,zhancx@pipe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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