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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工程与先建工程相遇时应如何处理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3期 作者:王正洋 徐培恩 时间:2021-6-21 阅读:

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就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请问如何理解“后建服从先建”这一原则?

 

答:如果管道企业作为先建、先批准方时,应要求后建方进行安全论证、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并对管道企业在相遇工程情形下已作出的以及可能作出的工程改动等费用予以补偿;如果管道企业作为后建、后批准方时,除了依照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补偿以外,对每一项补偿事宜都应结合法律规定的事项逐一核对。比如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等费用是否由此次相遇情形所产生,计量、计价标准是否合理等。其他法律未规定,亦非管道工程所造成的,不应在补偿范围内。

以广西某高速公路公司诉管道建设单位、管道建设施工单位纠纷案﹝(2018)桂0803民初1321号﹞为例,高速公路公司认为管道穿越、占用了其高速公路,要求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向其支付永久占地费、路产占用补偿费、安全监护及施工配合费、安全监护费(验收后期间)、税金等各项损失数百万元。

依据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而高速公路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要求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不仅如此,像路产占用补偿费等依法属于行政收费,永久占地费应当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假使管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高速公路公司也不是适格受偿主体。最终,法院采纳了管道建设单位的抗辩意见,高速公路公司败诉。

综上所述,管道建设工程与第三方工程相遇时,应当与企业法务部门充分沟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纠纷;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报备规划许可、建批许可、开工许可等;遭遇阻碍施工时,应更加重视安全生产,避免因管道施工产生安全隐患,给对方造成损失。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王正洋律师、徐培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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