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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对话(42):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高后果区条款修订的讨论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3期 作者: 时间:2021-5-25 阅读:

《管道保护》编辑部:今年是《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实施5周年。完整性管理以“主动预防”的科学管理理念涵盖管道全生命周期,以提高本质安全和防范外部风险为核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管道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并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为了进一步配合正在开展的规范修订工作,我们邀请了部分管理专家对管道高后果区相关条款内容提出修订建议,同时期待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和意见(邮箱:guandaobaohu@163.com)。



 

陈勇胜(广东省能源局)、黄文尧(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圣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张克政(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公司):《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对高后果区管理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同理解和执行差异,建议作适当修订。

规范中“任意划分2 km并能包含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的规定,在实际识别过程中,通常是以里程桩、阴极保护测试桩或公路、铁路及水域作为划分边界。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完善,减少人为误差,提升高后果区管段划分的准确性以及改进高后果区识别重叠问题。

规范要求对环境信息进行采集,由于隐私和保密等原因部分物权人不愿提供。百度、腾讯、天地图等公司的地物类型和信息数据具有定期更新功能,信息数据基本准确,可加以利用。建议将地役权、线路截断阀检测维护、管道中心线两侧5 m至10 m内并行相邻设施和穿跨越重要部位检查检测等必要的信息数据纳入采集范围,要求管道企业建立高后果区识别准则和管理制度。

目前不同管理单位和不同介质的管道并行情况较为普遍,存在高后果区识别和应急响应不一的问题,建议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高铁、地铁等交通设施的进出通道或站点,以人口密度和事故后果衡量可视为新型特定场所,涉及上述场所或设施的管道应纳入高后果区管理。

建议完善以静态识别、优先排序、动态更新与管控、突出特点为原则的高后果区管理体系。

一是管道建设期应加大投入,推进智能管道建设,遵循管道完整性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用管道强度保证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保障周围建构筑物安全。

二是利用大数据、逆地址编码、自动识别技术、图像识别、自动报表等技术,建设自动识别、自动汇总统计、动态管理、自动生成报告等功能的高后果区智能识别系统,实现高后果区周期性识别与生产动态管理的深度融合。

三是应用智能化视频监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阴极保护监测、无人机智能监控等先进的管道安防预警技术,弥补人防无法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管理的不足。

四是定期组织完整性管理知识技能培训,提升政府和企业管理者管理素质能力;定期或适当缩短管道完整性评价周期,满足管道合规运营;开展专业性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全面识别地质灾害风险;建立第三方活动信息预警渠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好与管道交叉工程安全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加强作业过程管控;联合开展实战性、针对性的高后果区应急演练。

总之,完整性管理规范作为政府和企业开展管道管理的重要抓手,经过一段实践适时进行总结和修订很有必要。将有助于提升管道建设和运行管理新理念新认知,更具科学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陈勇胜,1970年生,1990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广东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处副处长。联系方式:13632667275,Huang.Wenyao@gdlng.com。

 

顾清林(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随着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深入推进和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对发挥完整性管理规范的引领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根据实践体会提出以下修订建议,供规范编写人员参考。

关于识别准则。规范6.1给出了高后果区识别准则,基本可以满足管理需要。受限于工作经验或责任心等因素,不同人员的识别结果不尽相同。体现在:

四级地区定义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由于缺少量化指标,很容易出现四级地区和Ⅲ级高后果区识别不准或偏于保守,造成人员、资源的过量投入和浪费。建议增加条文解释,对“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加以量化或说明。

“识别高后果区时,高后果区边界设定为距离最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200 m。”由于部分地区居民建筑物比较分散,按照这一要求设定起终点后,可能正好位于分散的建筑物附近,需要继续延长200 m,如此反复,高后果区长度会过长。建议考虑管道现场实际,明确最近一幢建筑物为相对连续或较密集建筑物的最外边一幢建筑物。

a)、b)、e)、f)项识别准则的前提条件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 m范围内,对于管径508 mm,设计压力6.3 MPa的管道来说,其潜在影响半径为126 m,仍然按照200 m范围识别则扩大了高后果区范围,也会造成人员、资源的过量投入和浪费。建议明确潜在影响半径小于200 m的管道,按照潜在影响半径识别高后果区,以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关于管理要求。首先,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管道周边地区等级升高和新增高后果区难以避免。建议根据国家八部委138号文“管好存量,严控增量”的要求,在规范修订时补充严控新增高后果区的管理内容,以更好地适应形势的变化。其次,高后果区管道注氮封存期间是否需要进行管理,重新启用需要开展哪些工作,规范均没有提及。建议明确注氮封存及重新启用管道的管理要求,以加强对管道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作者简介:顾清林,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管道部经理,负责公司管道线路完整性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21-50958766,guql@pipechina.com.cn。

 

熊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规范6.1.3针对输气管道将特定场所分为人群疏散困难的建筑区域(特定场所I)和聚集人员多的区域(特定场所II),与美国联邦法规Title 49 Section 192.903 对管道高后果区定义基本一致。

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特定场所II人员数量从20人调整到30人。特定场所I列举了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监狱、商场,特定场所II列举了集贸市场、寺庙、运动场、广场、娱乐休闲地、剧院、露营地。 上述定义主要存在两个问题:50天30人的标准难以把握,目前主要靠企业管理人员主观判断;列举的特定场所未作细分,与国情有一定差异。

建议参考借鉴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将防护目标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减少对高后果区识别结果的分歧。其中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可列为特定场所。标准中对每类防护目标进行二次分类,并明确范围(包括和不包括)。以高敏感防护目标中的医疗卫生场所为例,包括: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卫生服务设施。

建议将附录C潜在影响区示意图更换为高后果区识别示意图。相对而言,潜在影响区范围与管径、压力有关,概念清晰,无需使用示意图即可说明。而高后果区的边界在识别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应增加图示。

建议考虑潜在影响区范围内的地形及障碍物等能显著降低管道失效后果的因素,折减影响区半径。类似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关于管道与炸药库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如存在规定的三种情况,可将水平距离折减15%到20%。

规范6.2.4针对输油管道提出,需要依据泄漏油品流动的方向对识别准则中的距离进行调整。考虑到输油管道泄漏失效后果较为复杂,对城镇和环境都有影响。建议增加管道上下游截断时间、管道敷设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规范6.3为高后果区管理章节,建议增加运营期新增高后果区的检测、评价与管理要求。

规范6.3.4为地区等级升级管理内容,并非高后果区管理内容,不建议放入6.3节。由于地区等级升级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建议规范对此问题单列章节详细规定。

作者简介:熊健,1981年生,高级工程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管道设计院)管道完整性管理所所长,现主要从事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技术与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930630437,xiongjian1314@cnpc.com.cn。

 

赵康(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公司管道部(保卫部)):近年来油气管道主要风险和管理关注点发生了一些变化,GB 32167部分条款需要及时跟进和完善,以持续将完整性管理理念贯穿于管道全生命周期。为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新建管道设计、施工和投产应满足完整性管理要求的条款,落实建管融合理念,加强数据采集与整合,打通建设期和运营期完整性管理壁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数据采集内容、标准格式等应适用于运营期的管理需求、标准格式。

输油管道穿越河流识别为III级高后果区,西部地区季节性河流、大型灌溉水渠等是否等同对待,建议明确。

输油输气管道针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高后果区识别距离、分级不一致,油气管道并行、交叉现状较多,但识别结果不统一,存在同一位置执行不同管理标准的现象,建议统一规定。

附录C输气管道潜在影响区示意图出现了多个距离参数而缺少详细说明与备注。高后果区按照示意图中哪个距离参数进行管理,建议作进一步明确。

政府相关部门重视管道定期检验监管力度较大,但管道内检测周期、完整性评价、定期检验等相关标准不统一,建议与TSG D7003―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相衔接,同步提出检验检测标准修订意见。

完善高钢级管道环焊缝质量相关重点环节检测评价和风险管控要求。明确基于管道环焊缝信息进行管道附属设施数据和周边环境数据对齐的管理标准。

针对“城进管退”现象,建议增加管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等内容,结合国家管网改革期间安全升级管理关于高后果区管理要求,细化高后果区管理条款,增加可操作性并升级为强制条款。

进一步完善管道完整性管理培训大纲,结合现场管理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理和取证工作要求。

引入管道监测、检测新技术,总结近年来第三方损坏风险控制、自然与地质灾害治理、环焊缝排查、管道缺陷修复等管理经验,提升油气管道本质安全管理认知能力。

积极拥抱管道新技术变革,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纳入标准修订内容,在顶层设计中实现无缝转型、衔接及相互支撑。

作者简介:赵康,1987年生,现任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公司管道部(保卫部)副经理,从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联系方式:0991-7561396,421162147@qq.com。


熊道英、邵其其、马昕昕(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随着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感到GB 32167关于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管控相关条款还存在一些不足。

部分高后果区识别标准不够明确、不够合理。例如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分级表 a)项中“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普遍集中”,这里的“普遍集中”没有量化,“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同样存在描述模糊的问题,不同的理解造成识别的结果也不同。a)、b)、c)三个涉及人员密集区域的高后果区识别项中,均未提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聚集的场所。f )项中,未明确“水源、河流”的等级,像珠三角地区水网密布,遍地都是大大小小的河流,如果不区分河流等级,高后果区管段数量会很多,无法体现出管控的重点。

在高后果区风险管控方面,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管道风险评价标准和风险可接受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运营主体、不同介质的管道,综合风险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可比性相对较差,无法真正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资源分配机制。此外,部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未充分考虑管道管理实际情况,提出高后果区视频监控全覆盖、手动阀室改自控阀室等较为严苛的要求,对企业合理分配管道保护资源配置造成一定的困扰。同时,国家八部委138号文件要求高后果区“管好存量、严控增量”,但是仅仅靠管道企业“严控增量”,难以真正达到管控目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仅仅是控制管道两侧5 m的范围,而与高后果区识别要求的200 m范围差距较大,在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或物权单位协调过程中缺少有说服力的依据。

结合企业高后果区管理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适时修订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进一步优化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准则,明确中高层住宅数量等量化指标;对于输油管道穿越河流,要综合考虑穿越方式、河流等级、流向、流速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同时结合法律和规范强制性要求,充分考虑管道的安全范围,提升高后果区识别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尽快建立满足政府监管要求、符合管道运行实际的风险评价标准,加大力度培育管道风险评价专业人员和机构,切实提高管道风险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促进管道安全管理由管控失效后果向降低管道失效可能性转变。

进一步加强高后果区管理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企业要压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优先保证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的人员、物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管道保护工作。如地方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管道高后果区的安全间距;针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要定期牵头组织管道企业、社区、交通、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优化应急物资和人员调配,持续改善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开展人员疏散和应急抢险工作。

作者简介:熊道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储运工程专家、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管道管理,管道防腐蚀和阴极保护,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防腐,管道和站库完整性管理等工作。联系方式:13570221633,404958054@qq.com。

 

贾邦龙(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促进了油气管道管理水平的提升。借规范修订契机,对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与管理的相关条款提出修订建议。

规范表 1中,a)条款为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的四级地区概念,但是在实际识别过程中,对于“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不容易界定。尤其是当前国家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地区4层以上(普遍为6~7层)建筑逐渐增多,并配套建设道路及相关地下基础设施。如何界定“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需要统一量化标准。

规范提出2种类型的“特定场所概念”,但限定在“由于天然气管道泄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潜在影响区域”,对输油管道未做说明。鉴于输油管道泄漏同样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部分输油管道企业也对特定场所进行了识别,但识别标准不统一。建议在规范中补充输油管道对特定场所的识别要求。

规范表 1中,输油管道高后果区两侧影响范围是200 m和50 m。输油管道大部分埋深在1 m~2 m,同时还有超埋深管段(定向钻、顶管等)和地上管段(城市架空管廊带、跨越等)。不同的埋设深度,管道泄漏失效的影响范围有较大差别,在识别要求中,建议适当加以区分或作出说明。

规范6.1.1.2提出“高后果区边界设定为距离最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200 m”,内容仅适用于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从影响范围的角度考虑,对于公路、铁路、易燃易爆场所,“外延”长度应为50 m。建议在该条款中补充对d)识别项的边界设定说明(50 m)。

规范给出了高后果区等级划分标准(I~III级),但对高后果区类型未作说明。各输油管道企业对高后果区类型划分标准不统一,如有的分为3类:人员密集型、环境敏感型、交通设施型;有的分为5类:人口密集区、临近水体、环境敏感区、易燃易爆场所、公路铁路。建议在规范中对高后果区类型进行统一规定和说明。

规范6.2.3规定:“当识别出高后果区的区段相互重叠或相隔不超过50 m时,作为一个高后果区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高后果区(如人员密集型和环境敏感型),管控措施、应急资源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具有较大差别,合并为一个高后果区反而不方便管理。另外,部分输油管道和公路/铁路伴行距离较长(十几公里),中间伴有穿越河流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区段,作为一个高后果区进行管理存在许多实际困难。建议将相互重叠或相隔不超过50 m的同类型高后果区作为一个高后果区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高后果区依据管理便利的原则确定是否合并管理。

规范6.3.2要求“运营阶段应将高后果区管道作为重点管理段”,但对于各种类型(或条款)高后果区对应的具体管控措施没有进一步的要求。自国家八部委138号文发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对辖区内的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管理提出了要求,但部分要求实施难度较大。建议在规范中增加不同类型高后果区管控措施相关内容,在指导企业管控风险的同时,也便于政府对企业进行合理监管。

作者简介:贾邦龙,正高级工程师,1984年生,2012年博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现主要从事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852057373,jiabanglong_112@126.com。

 

朱行之(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建议对高后果区部分识别项设置加以改进。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4.4强制性条款规定,“在建设期开展高后果区识别,优化路由选择。无法避绕高后果区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了保证与输油(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一致性,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见6.1.2.1)基本对应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四个地区等级的划分;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管段识别分级表(见6.1.1.1)基本对应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一般地段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划分。由此出现高后果区部分识别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如6.1.2.1 b)规定,输气管道经过的三级地区(户数达到100户或以上的人口稠密区)为Ⅱ级高后果区管段,对城市和乡村未作区分。而6.1.1.1中b)、c)将输油管道Ⅱ级高后果区管段划分为“人口稠密区”和“50户或以上的村庄、乡镇等”。按照这一条款,村镇人口户数即便达到100户或以上,也不能识别为“人口稠密区”。

判定是否属于人口稠密区对于确定管道设计系数有重要意义。同样是输油管道Ⅱ级高后果区管段,人口稠密区的管道设计系数取0.6,而村镇管道设计系数只能取0.72,无形中降低了村镇地段管道的安全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城市或村镇,民众的安全都应得到同等重视和保障。建议不再将村镇单独列出,统一以户数(人口密度)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建议对“人口稠密区”给出科学明确的定义。如《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2.2规定“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规划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5.2.1将人口稠密地区定义为“城镇中心区、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规划区”等;《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6.1.1.1则规定“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上述规范中,除“规划区”可以找到法律解释(见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他“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规划发展区”等均无法找到权威的解释,应给出科学明确的定义。

作者简介:朱行之,1950年生,原甘肃省工信委(经委)副主任,现任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会长、《管道保护》主编。国家能源局管道保护法修订专家组成员。 联系方式:13609380359,gszxz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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