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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油气管道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5期 作者:孔卓然 时间:2021-10-12 阅读: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专家、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分析认为: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所属油气储库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长期以来并无异议,但长输管道办证时存在争议。

原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但《办法》修订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79号令)删除了上述条款。据此,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安监管三〔2016〕75号)中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后,油气长输管道单位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有些省份并未专门下发文件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事宜。

同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企业工商经营范围中属于增加石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的前置许可,因此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道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往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增项。由此产生了以下争议。

第一,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修订办法不再办理管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由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专门文件才能办理管道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在经营范围中增项。

第二,油气管道设施分为跨港区和非港区,存在油气储存设施在港区、长输管道位于非港区等情况。管道企业针对港区管道储运设施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后,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长输管道属于上述港区内管道储运设施的附属设施,因此无需再单独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此,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指出,“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第55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法差异较大,导致一些地方的管道企业办证仍然困难,争议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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