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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工程与矿业权相遇时应如何界定先建工程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1-1-20 阅读:

某管道企业咨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请问针对管道工程与矿业权相遇,怎样理解先建工程,在实践中又如何界定?

 

西南管道公司企管法规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后开工建设的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但在压覆矿产资源案例中如何界定先建存在争议。

某管道工程2011年8月25日通过用地预审,2012年9月26日取得项目核准,竣工资料显示开工时间2011年3月15日,竣工时间2012年7月31日。

2012年7月23日某省国土资源厅挂牌B探矿权,某公司于当年11月19日通过竞拍取得该探矿权, 12月3日签订合同,并于2014年1月3日取得探矿权证,载明有效期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3日。

由此可见,管道工程尽管先核准、先开工、先建成,但因未取得同意压覆的批复,某公司仍取得B探矿权。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先建工程。

第一,建设工程应当具备合法性,合法建设工程应限定于已核准(备案)和已规划许可的项目。首先,管道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核准(备案),此行政许可缺失则该工程属于违法工程;其次,如管道工程与矿业权相遇,应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的批复,该批复是管道工程压覆矿产资源的合法前提。

第二,矿业权的设立时间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可以认定,受让人取得许可证是其是否拥有矿业权的权利外观,一般遵循“有证即有权,无证即无权”。

在上述案例中,管道工程2012年9月26日取得项目核准,某公司B矿业权2014年1月3日取得探矿权证,管道工程具有在先权利,但因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压覆的批复,该权利存在瑕疵。

建议新建管道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准、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批复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出现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的被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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