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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如何界定先建工程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9-17 阅读:

某管道企业咨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了工程相遇关系“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请问怎样理解先建工程,在实践中如何界定?

 

孔卓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先建工程的规定是先批准、先开工、已建成的工程,可是批准、开工、建成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存在争议。如有些建设工程尽管先开工、先建成,但是未经批准,这种情况如何界定;管道线性工程往往分段建设,持续时间较长,先批准如何界定,是工程核准(备案)时间、还是具体施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时间。

第一,建设工程应当具备合法性。我的观点是,合法建设工程应当限定于已核准(备案)和已规划许可。理由是,建设工程核准(备案)是其存在的前提,因此该行政许可(备案)缺失则先建工程属于违法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能够在涉及相遇工程区域内建设的合法前提;换言之,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该先建工程本不该在相遇区域内建设。因此缺失上述两项行政许可(备案)的先建工程,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以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原因在于,管道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若相遇建设工程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应当以核准(备案)时间确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核准(备案)是其最主要的法律手续,也是其存在的前提。

2016年1月,湖北省安委会下发《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和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或构筑物相遇关系的处理,依据如下办法认定相遇工程的开工顺序:(一)相遇工程双方在规划部门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依据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先后认定相遇工程的开工顺序。(二)相遇工程中的一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未办理手续方属于相遇工程中的后建方。(三)相遇工程中的双方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规划部门认定开工顺序。”

其中针对建设工程“先批准”的界定标准,与本人上述观点基本相同,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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