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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经过我家宅基地,双方签协议同意拆除房屋后在原址复建,现在企业反悔怎么办?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20-2-5 阅读:

江苏王某来信咨询:

2010年,管道项目建设经过我家宅基地,经过双方协商,我同意拆除两间住房,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对我进行了相应赔偿。同时我也提出,今后如果需要,我要复建拆除的两间住房,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表示同意,并与我签订书面的协议。现在我住房紧张准备复建,但管道企业表示房屋复建后距离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足两米,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阻止我建房,请问我的利益如何保护?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科科长、公司律师孔卓然对此分析认为:

首先,王某在管道旁修建住房,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不仅影响了管道安全也会危及王某自身安全,管道企业依法阻止其施工行为是完全正确的。如果王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应当由所在地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与王某签订的王某可在管道中心线以外不足两米的范围内修建住房的协议,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约定无效。协议双方在明知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各自的利益仍然签订该协议,均有过错,应当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与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有关条款无效,不会影响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法院不会因王某在缔约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而剥夺其起诉和维权的权利。

法院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有很多种,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为,针对王某无法建房的损失进行查明,查明过程中可能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假如确定王某无法建房的损失为30万元,进而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要求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赔偿王某不高于30万元的损失,其他不足30万元的损失部分,由王某自己承担。

再次,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基于管道企业的委托开展施工,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由管道企业承担,特别是在管道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有关委托费用的情形下。但若管道企业明知、默许或同意管道建设施工单位与王某签订该协议的,则应当与管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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