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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对话(11): 地区等级变化和保护距离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8-2 阅读:

本刊编辑部:新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规范综合考虑我国国土、人口、环境等因素,进一步提出、完善了线路选择的基本要求。同时第4.1.1条第10款规定:“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为首次提出。为了准确理解和贯彻新规范,本刊特别邀请了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展开讨论。



葛艾天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管道处 副处长

张 彦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陕西输气管理处副处长

郭存杰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北京输气管理处副处长

单劲智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华北储气库分公司处长助理


线路选择对管道保护的影响:“比较理想的是,线路选择能够兼顾地方发展和管道保护的需要。”

葛艾天:管道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范第三方破坏。由于第三方破坏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管道周边人口密度增大是形成第三方破坏的重要风险因素, 不言而喻,周边人口密度越小, 管道保护的效果越好。同样周边人口密度小,不形成高后果区, 管道泄漏事故的危害后果也会大大降低。从这一角度讲,选择人口密度较低的走向敷设,可以相对降低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的工作量。

然而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管道走向影响管道的长度,直接影响管道建设的投资,以及运行后地质灾害防护、管道检测、巡护等很多资源的分配和占用,仅从防范第三方破坏的角度考虑走向对保护的影响显然也是片面的。

比较理想的是,线路选择能够兼顾地方发展和管道保护的需要。今年10月1日实施的《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2015中“4.1线路选择”便给出了较好的线路选择原则。建议沿线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规划时,一定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法律约束力, 如果朝令夕改,对管道保护的影响很大。

单劲智:管道走向选择,首先要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商议,由地方政府提供路由并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管道建设用地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能将已建成的管道上方的土地转让、拍卖搞工业园区和住宅建设。对于管道企业而言,则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有利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管道建成后及时将管道测量图报送政府部门备案,便于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规划。管道的建设运营和保护涉及中央和地方、企业和公众、发展与安全等多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所以管道企业要逐步完善和建立管道建设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政府也要规划管道走廊带。

郭存杰:管道路由选择是管道建设项目的首道程序,路由选择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管道本身的设计和建设难度,以及建成后的巡检、使用和维护是否方便等诸多因素。对管道安全保护来说,选线时必须了解沿线各城镇、工矿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规划范围、布局等,避免日后因地区等级升高带来的改线或者管理上的资源浪费。

张彦:管道走向的不同, 相应的管道保护措施也不同。对于穿越环境敏感区、铁路桥梁、高压电站、矿产资源区域以及地震带、河谷山川、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等地段的管道,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运行阶段主要以监控为主,定期进行相应的内检测、沉降观测、外腐蚀评价等完整性管理手段,评价相应的风险,预防管道区域的发展对管道保护造成的影响即可。对于管道走向距离城镇、规划区、施工活动频繁较近的区域,主要是防止第三方破坏,在管道保护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送联系点、应急疏散联系人、地主信息平台、走访宣传等。

地区等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管道管理的重点:“建议尽快开展地区等级变化对管道安全影响评价的研究。”

葛艾天:输气管道采用的是强度保安全的设计原则,即根据地区等级不同选取不同的强度设计系数和管道的埋深。从管理经验来看,相对于三、四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一般不形成高后果区,受到第三方破坏的概率小,事故后果相对较小,但可能地质灾害的风险相对较高。而对于三、四类地区的管道,由于管道周边人口密度的增加,第三方破坏风险明显提高,随之而来的交叉工程管理、巡检、宣传、企地沟通、地面设施保卫等工作量大大提高。可以说地区等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管道管理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长输天然气管道沿线地区等级提高的情况日益普遍,由于管道在设计阶段对地区等级的响应主要体现在管道的壁厚和埋深两方面,因此地区等级提高直接影响原管道的本质安全。目前长输管道应对沿线地区等级升高情况方面没有形成一套评价办法,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加之地方政府在规划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管道企业往往面临管道频频改线的境地。

建议尽快开展地区等级变化对管道安全影响评价办法的研究,使之上升为标准。

郭存杰:随着经济的发展, 原来管道通过的一类、二类地区变为三类、四类地区,出现管道初期设计与现实情况无法兼容的情况,如果全部采取降压、换管或改线措施,耗资巨大,并会带来新的风险,问题难以解决。从管道目前存在的风险出发,加强管道等级变化地区的管控,是当下需着重解决的问题,对于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意义重大。如何加强等级升级地区管道安全管理, 个人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加强对管道升级地区周边单位和公众的宣传走访,提高全社会管道安全意识。

2、密切与政府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的联系,及时提供管道路由数据,提前掌握管道周边的规划建设信息,参与地方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发展的讨论,新的地方规划建设项目应依法合理避让管道。

3、增设管道升级区域地面标志标识,从而更加醒目地告知管道走向,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4 、提高升级区域巡检质量,及时发现管道周边的施工动态,确保在风险出现前受控。

5、对升级区域加密进行完整性评价,确保及早发现管道存在的壁厚变薄、应力损伤等管道本体隐患,对管道及时进行维修维护。

张彦:地区等级不同,相应的人员活动不同,巡检频率、宣传走访频次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不同。从现有长输管道的运行管理来看,地区等级的变化多为管道沿线的施工建设所致,所以在管控施工活动和地方规划上应及时、有效地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如果地方政府确实需要在管道周边进行规划建设,一方面尽量协调,保证相应的安全距离;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改线。

单劲智:一、二类地区人员活动少,施工项目也少,存在的第三方破坏风险相对较低,一旦管道出现事故,人员疏散、管道抢修也会相对容易。管道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管道的基本信息, 包括走向、埋深、管道材质以及逃生通道,定期对沿线居民、村街政府进行走访,掌握管道周边施工动态。而三、四类地区人口较多,施工活动频繁,对管线材质、埋深,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也高,应增设警示标志,并保证标示清晰准确。要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会同当地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必要情况下应在管道两侧设置硬隔离。地区等级变化管道技术参数相应也要提高,对于已建管道来说存在着迁改费、施工难度增大、事故潜在影响后果严重,日常维护难度增大等问题,建议在管道建设初期与地方规划部门共同合理规划,从制定规划入手, 确保管道安全运行的有效距离, 确保地区等级的可适应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往往管道建成3~5年时间,地区等级就提高了,说明在管道路由选择时,管道所经地区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对等级判定有误区。

新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关于最小距离的规定需要正确理解:“应从基于风险的角度科学确定管道与建(构)筑物的保护距离。”

葛艾天:个人理解“最小5 米”的规定就是为了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统一而确定的,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满足施工与运行管理需求”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备指导性,“最小5米”很容易被理解为“5米即可”,或者“5米即安全”,建议考虑管道施工和运行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分别给出明确的间距范围。

张彦:新版规范中关于5米的规定,应该是参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而定的, 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方破坏和违章占压。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如何落实此条规定,需要在管道管理过程加强巡检,发挥沿线群众的作用,与沿线地主建立联系,在人口密集地方设置告知牌,建立报险联系点。另外,要定期走访地方政府,掌握地方规划建设信息,及时协调和沟通, 避免出现5米内建筑。

但同时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其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查不到相关的国家技术规范,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关于“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的规定,是否适用上述情况,需要明确。

单劲智:我们要正确理解新规范4.1.1条第10款关于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的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是管道保护的核心区域,是为了防止外部对管道的直接占压、挖掘伤害,也是巡护和抢修的通道。不能简单理解规范中两侧5米范围是管道与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此条容易让人理解错误。应根据不同的管道和不同的第三方,从基于风险的角度科学制定管道与建(构)筑物的保护距离。

郭存杰:新版规范相对于旧版明确规定管道中心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首要意义在于与管道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其次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各类设施密集、城镇化发展迅速的实际情况,油气管道与周围设施保持较远的距离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例如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管道两侧50m 范围内不能修建大型建筑”,在执行过程中就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新版规范的修改,充分考虑了管道的安全,发挥了埋地管道对地面设施干扰小、受其影响小的优点,又兼顾了管道安全保护的需要。◢

《管道保护》2015年第6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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