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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对话(5) :如何才能有效预防管道外部施工伤害?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8-2 阅读:

【本刊编辑部】 从新年第一期开始,本刊设立了“管道管理对话”栏目。通过同行深入对话,分析研究当前管道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分享经验,提出对策,更好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也欢迎广大读者踊跃参与讨论。


李建亮  兰州市西固区副区长

侯 浩  西南管道兰成渝输油气分公司副经理

李树新  中石油管道长庆输油气分公司副经理

钱祖国  西气东输管道甘陕管理处副处长

单劲智  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储气库助理

刘 军  西部管道酒泉输油气分公司酒泉作业区副主任


主持人: 从大连“6.30”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中应汲取那些教训?如何才能有效预防管道外部施工伤害?

李建亮: 安全问题不仅仅是管道企业的生产问题,而成为影响更大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输油气管道点多线长,危险因素多,安全靠企业的力量难以实现,必须依靠政府及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为管道的安全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应强化第三方交叉施工管理,政府和企业都要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的敏感性。特别是对处于城市、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必须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县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第三方施工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杜绝野蛮施工。

侯浩: 油气管道企业是没有围墙的工厂,管道保护工作需要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需要企业、政府、沿线群众齐抓共管,缺一不可。青岛“11.22”事故发生很大程度提升了各级政府对油气管道保护的重视,但教训沉痛。结合大连“6.30”事故,防范第三方施工、控制风险,我认为主要是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管道保护宣传到位,对该处交叉施工的施工单位人员就管道位置、埋深、后果等风险宣传、警示要到位。二是施工管控到位,兰成渝公司针对第三方施工结合多年管控实践,制定了 第三方施工“三色预警机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要求管控责任层层落实、环环相扣,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三是安全风险辨识要到位,对可能损伤管道后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要心中有数,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钱祖国: 有效防控管道外部施工带来的伤害,应做到: 1、加强宣传和信息收集,加强与地方政府规划、国土、水利、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收集第三方施工信息。 2、安排专人跟踪信息,对现场进行预控。 3、及时和施工方沟通,制定管道保护方案,方案经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县级以上地方管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4、施工前由管道企业和施工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开挖探坑明确管道埋深和走向,施工过程中全程监护,确保施工作业符合方案要求。 5、施工结束联合进行验收,交叉处增加标识桩。请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

李树新: “6.30”大连原油管道泄漏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是管道保护法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的管理缺失;二是一些工程施工企业缺乏组织,认识和素质参差不齐,随意性大;三是管道企业的巡护和监护不到位。

有效预防管道外部施工伤害,应落实管道保护法第35条到37条规定,由政府主导,管道企业主责,施工企业依法合规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通过科学管理和严格执法净化管道周边环境,使得各类施工安全合规有序,各方通力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长庆分公司管道经过2省区6市17县,我感到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水平有较大差异,例如兰州新区政府重视管道保护 工作,对第三方施工企业管理很规范。管道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加强宣传,让沿线企业和居民了解管道保护的重要性、基本做法和程序。加强第三方施工的摸排,向沿线500米内的施工单位和操作手宣传管道保护知识,一起做好管道保护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巡护,及时发现有潜在危害的施工作业,及时协调处置。

单劲智: 大连“6.30”事故使我们不可忽视第三方施工对管道造成的危害。 1、要加强交叉工程和周边工程的管理,加强方案审批、现场作业前安全分析,加强现场监护工作。 2、要做到提前预控,对于管道周边工程要提前介入,做到治早,并且管道周边地面标识要清晰、完善。 3、加强管道周边走访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走访责任段内政府及规划、城建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协同监管机制、政企联动机制。

刘军: 在油气管道事故初期,现场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得当,是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灾害的发生的重要环节。油气管道发生事故时,应首先考虑对易燃易爆介质的防控、检测及周边人员的疏散撤离,及时对易燃易爆介质进行稀释、隔绝,防止次生灾害的阀室,同时做好环境检测方面的工作,减小和避免事故对周边人员、财产、环境造成的损失。

对第三方施工的管理,除了传统的完善管道标识、加强管道巡护和管道宣传,做好第三方施工的施工预警和提前沟通介入外,也可以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卫星遥感技术,实现实时的、全天侯的对管道沿线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管道沿线地貌变化、施工作业等情况,加强管道完整性控制管理工作。


主持人: 当前管道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管道合规性风险增大,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措施解决?

钱祖国: 目前突出的是构筑物占压、果树占压及城镇扩张对管道包围,造成管道占压和安 全距离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地方规划与管道安全距离要求没有进行有效衔接。为了避免新占压的形成,首先规划部门在进行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管道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划期间预留管道保护通道,进行宅基地审批时应避开管道。其次是加大违章占压的清理力度,对于管道左右5米范围内的违章构筑物、果树进行清理,对于拒不进行清理的违章占压按照管道保护法依法进行处理。再次是地企加强沟通,建立违章占压清理工作的相关程序,对于后期出现的违章占压,按照法律和工作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治理。

李建亮: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首先要把好规划审批关,严格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建项目与管道发生冲突。在处理管道企业与相关方矛盾时,公平公正,当好裁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恶意损害管道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防止形成不良风气。发现占压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采取强制手段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更大损失。

管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职责,要采取适宜的巡护模式,聘用足够的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巡线人员素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管道资料和应急预案,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处理管道安全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和占压。密切关注管道周边施工动态,主动了解项目信息,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道保护。对难以协调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汇报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政府的帮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道保护法宣传,提高政府部门和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

李树新: 一是源头防范。地方政府应在规划和土地开发时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划好油气管道保护红线,从源头上避免占压和安全间距不足。二是加强巡护。发现苗头,立即主动汇报,请地方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协调处理,同时防止无原则妥协,避免出现新的占压。三是历史形成的管道占压,经济上易行的管道企业要出资清理;经济上不易行的,政府要组 织专家评估风险。对风险大的要立即清理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对风险小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由政府组织双方签订协议存留。

侯浩: 要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抓住好各级政府高度注视的契机,下决心彻底解决已有的占压和安全间距不足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新出现占压问题,治早治小,从这点上说,就要求我们的管道巡护责任必须到位、方法必须科学有效。

刘军: 管道占压问题,首先还是加强管道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管道沿线群众和政府部门知法、守法、用法;其次,强化管道巡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的排查和预警工作,及时制止新增违章占压行为;再次,加强与地方执法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管道企业虽然对违章占压没有执法权,但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部门依法制止违章占压行为;最后,违章清理要有理、有度,还需企业从制度上支持和保障违章占压清理工作的开展。

单劲智: 1、要充分依靠政府协调处理违章占压。定期向政府反映和汇报企业整治占压隐患的成果与发现的占压隐患,使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占压隐患的发生与处理情况。 2、建立违章违建档案。档案包括建设时间、是否有合法的手续,管道壁厚、埋深、管径、管道上方是否做过保护,是否与地主进行了沟通、是否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以及控制措施和整改日期等。3、加强管道保护法的宣传。联合地方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等宣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向管道沿线居民、企事业单位送达管道危害告知书,使 公众掌握了解有关规定,配合管道企业拆除违章占压。 4、加强管道管理。加强管道巡检,按时填写巡检记录、报送巡检报告,将不产生新的违章占压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主持人: 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是管道保护的基本手段,你认为还有哪些差距如何改进和提升?

单劲智: 关键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对站场和阀室看护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严格执行进站制度,加强应急培训,遇有突发事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处理。加强线路巡线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安全风险和隐患解决在萌芽中。加强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与地方的协调能力。物防可在施工现场设置无线远传,主控室时刻关注管道周边施工现场,站场监控和地方主管部门联网,共同对管道、场站进行监控。技防采用GPS巡检仪对管道巡检。信息防与地方电视台合作制作管道法制宣传栏目,定期联合开展演练、宣传。

李树新: 人防方面,企业的管道巡护要不断加强,巡护质量要加强考核,推广应用GPS巡检系统等新手段。技防方面,要加强内外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从本体消除管道缺陷,保障管道安全,也要提高泄漏报警系统的应用水平,一旦发生事故减少损失。信息防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加大对管道企业的指导,特别是在反恐、涉油犯罪领域。

李建亮: 保证管道安全,除了落实“四防”措施,建议管道企业定期开展管道内外检测;重视管道防腐工作;应用泄漏检测系统;在重点地段增加预防外力伤害管道系统等手段来确保管道的本质安全。

管道企业应该科学规划、合理选线、加强建设质量管理,从源头保证管道质量安全;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有保护管道的义务,应当严格遵守管道保护距离规定,土地经营者因管道建设、运行而受到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只有政企密切配合,群众积极支持,公共利益和国家能源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钱祖国: 目前管道安保形势严峻,管道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人防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农民巡线工、看护员以及企业内保人员。农民巡线工和看护员安保意识相对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素质。物防、技防方面采取声光报警器、电警棍、激光对射技术等,这些技术在输油输气场站配备齐全,长输管道还有短板。对于长输管道的一些监控盲区,可充分利用地方通讯系统安装监控,通过远程监控实施监测管道安全。信息防方面,通过调动管道沿线群众加入到管道保护行列中,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互动,全方位强化安保措施。

侯浩: 目前管道企业主要依靠的保护手段还是人防,人力成本很大,也很难做到无死角、无遗漏,全天候监控管道安保情况。建议一是研究适应管道保护成熟的技防、信息防手段和技术,比如泄露检测系统、光纤震动预警系统等。二是仿效城市“天网”工程,沿线加装视频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并和地方公安联网,最好在管道建设期间就一并考虑将来运行保护的问题,一次性投资。

刘军: 人防方面:仅依靠管道企业人员和巡护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应通过普法教育和企地共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管道保护的积极性。建立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技防方面:在现有运行监测手段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适当增加阀室、高风险点的工业监控功能,另外,也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全面监控管道沿线地貌变化和施工情况,还可以作为管道管理的初期预警平台和违章占压排查工作的证据来源。

信息防方面:探索建立与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和村委会的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发展群众信息员,扩展信息来源。


主持人: 管道保护法已实施4周年,你认为这部法律还有哪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李树新: 在普法和执法上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在西部的一些地区,管道保护法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充分,执法难度还很大。政府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提高,还存在“选 择性执法”的情况。少数地方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的部门不明确。管道保护法某些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具体,执行操作困难不少,需要地方规章补充。法律调节土地利益分配与冲突的功能还须完善。管道保护法与土地法、物权法等在执行中有所冲突,管道企业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权益分配有矛盾,这个矛盾在土地流转之后会不断加大,应在法律修改、司法解释或者法规规章制定时加以完善。

钱祖国: 管道保护法是规范企业管理和地方单位和个人行为的法律准绳,对于油气管道保护起到巨大的作用。但在法律实施还存在问题,例如:对建构筑物与管道安全距离应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居民楼、集市等高后果区与管道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仍然按5米执行;违反管道保护法之后如何依法有效处置?再如: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构筑物,但是目前管道违法占压问题时有发生,对于违法占压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利用法律进行有效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违法破坏管道和光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如何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制度。

单劲智: 1、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由于管道建设多是临时性征地,这就带来了管道企业与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若协调不好,就会产生矛盾,导致违章占压等问题反复发生。对管道保护法与土地法、物权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有矛盾的地方,应尽快研究解决。

2、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的长期规划,而管道保护法中规定管道5米范围内不许建房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等。根据《GB50183》规定的地区等级划分,安全风险将随着周边建设和人口规模扩大而不断提高。建议制定将管道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的具体措施。

3、地方政府为保护管道而支出的费用应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建议国家统筹设立管道安全保护基金,以弥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道保护方面的经费支出。美国《加州油气保护 法》,就明确规定政府监管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石油公司按油气生产量定期缴纳的监察费。

侯浩: 主要是要理顺和平衡好管道企业和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关系,不仅要考虑当期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影响,也要考虑管道保护对所有权人未来权利的影响。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管道存在和土地红利的矛盾要协调好。

刘军: 1、执法部门和责任机制亟需健全。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有法必依。 2、明确政府发展规划与管道保护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一些地方明知道土地下方有管道,还是做出了不符合管道保护的土地审批和施工设计,应追究相应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3、因地制宜做好管道保护工作。如管道保护法中要求,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严禁修建晒场、棚圈等,但实际中,对直径为1219mm的西气东输干线来说,这个范围有点过小,而对于管径只有168mm的酒嘉分输支线来说,这个范围又有点大,是否可以对条款细节进行细化,充分考虑管道沿线的实际情况,如根据管径、介质、压力等级等划分管道保护的区域和范围。

李建亮: 管道保护法对维护国家能源输送安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对关乎老百姓利益的问题有不尽合理的地方,群众一时难以认同,管理协调难度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道保护法的执行。作为解决具体矛盾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不明确、不充分,存在意见分歧。管道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做群众工作不细,解决问题不够彻底,日后给管道运营单位和地方政府带来了很棘手的遗留问题。

2014年第5期(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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