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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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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管道通讯光缆,两嫌疑人各领其刑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郑纪法 时间:2018-7-13 阅读:

郑纪法


案情概要

2013年12月25日,在株洲市石峰区龙井办事处郭家塘村土金塘组某天然气管道XTKD109桩处,村民杨某及其家人因自家耕田被占用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以整田为由,不顾相关工作人员劝阻,叫来挖机指使司机驾驶挖机在天然气管道上方进行挖掘,致使埋在田里长达5 米的天然气管道暴露在外。2014年1月7日上午9时20分,杨某及其母亲龚某又以挖鱼塘为由叫来挖机,在埋有天然气管道的自家田里进行挖掘。杨某指挥挖机司机在天然气管道两侧挖土,龚某持锄头在挖机挖过的坑道内清土,约20分钟后,挖机司机发现了暴露的天然气管道遂拒绝再挖。挖机司机离开后,杨某和龚某一起回家拿了一把柴刀返回地里。当日9时43分,龚某持柴刀在挖机挖出的坑道内挥砍。杨某在田埂上看着其母亲龚某,并用右手向龚某做挥砍的示意动作。龚某看到后继续用柴刀挥砍,并于9时44分将管道光缆砍断,造成光缆通信中断12个多小时。管道企业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了控制。由于龚某、杨某等人多次对天然气管道及光缆进行破坏,当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于2014年1月8日以龚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其刑事拘留,1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底,株洲市政法委书记批示成立专案组,要求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专案组通过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后,于 2014年5月8日将杨某刑事拘留,于5月21日正式逮捕(杨某曾犯放火罪被判缓刑,现在缓刑考验期)。龚某于2014年7月14日被当地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龚某、杨某犯破坏易爆易燃设备罪。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杨某因不满耕地被占用在明知地下浅埋

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仍不听相关工作人员劝阻,不顾公众安危,强行要求挖机在天然气管道两侧作业,致天然气管道裸露,并且被告人龚某持柴刀将天然气通讯电缆砍断,造成通信中段12个多小时的后果,给天然气运输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杨某在旁观看被告人龚某用柴刀砍电缆并用右手挥砍示意,主观上希望破坏电缆的后果发生,其行为亦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案

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对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二、撤销本院(2012)株石法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的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管道保护》2017年第2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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