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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地下通过权利是土地他项权利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2 阅读: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土地租赁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一)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有着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地役权关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等。

(二)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一般为同一块土地,它既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的充分利用,从而影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值。

(三)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①地役权。《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有租赁权,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③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

(四) 总之,管道地下通过权利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对其进行确认和登记,一是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益和管道企业他项权利正常行使不受干扰。二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有关管道地下通过等土地的他项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三是设定他项权利,还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等各项权能的分离和实现。四是土地他项权利的开发有利于管道通过土地的集约使用和促进节约土地资源,对完善管道用地的权属管理和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

《管道保护》2017年第1期(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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