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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高后果区与青岛“11.22”事故

来源:《管道保护》杂志 作者: 时间:2018-7-16 阅读:

本刊编辑部

三年前,青岛东黄输油管道因原油泄漏发生爆炸,致使63人不幸遇难、 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5亿多元。事故之所以惨重,与爆炸点处于管道高后果区有直接关系。

随着城乡建设的高速发展,管道周边的建设项目有如雨后春笋,呈现各类人居建筑不断逼近管道的态势。据了解,一些线路的高后果区段已占总长度的15-20%,由此引发的企地矛盾和公共安全问题正日趋复杂尖锐。

青岛“ 11.22”事故的发生,促使国家下决心治理管道安全隐患,地方和企业联手整治,一大批影响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毒瘤得以根除。经国务院安委会批准,投资10多亿元,先后对青海省海东市境内的涩宁兰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和山西省蒲县、浮山县境内的西一线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实施改线,有力保障了管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高后果区不断产生,搬迁管道应是最后选项。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管道本质安全、科学确定管道安全距离才是治本之策。

地方城乡规划和管道企业规划需要统筹兼顾。将符合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发展的整体范围,利于城乡规划部门对其他后建工程科学行使规划审核职能,协调管道建设与城乡发展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关系,依法制止在保障安全距离内违法违章进行其他设施建设。对于因规划审批和选线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方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高后果区的产生。

完善管道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我国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意识较弱,在管道周边近距离建设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范对在管道周边修建居民点和医院、学校、商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与管道的安全距离缺少明确规定。就像蒲县高后果区那样,各方都拿不出法律依据,只能被动应对,直到最后花钱消灾了事。提高管道本质安全固然很重要,但外部隐患不消除,管道安全难以有效保证。

强化管道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和铁路、公路等其他国家线性工程相比,管道长期被视为石油企业附属设施的弱化状况亟待改变。政府应加强行业整合,实现规划建设运营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升管道安全水平。改变管道“临时用地,长期占用”的不合理政策,建立管道地下通过权登记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治理高后果区的共识与合力。

让高后果区和危害管道的行为尽可能少一些,不再成为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是政府和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对“ 11.22”事故死难者一个最好的交代。

《管道保护》2016年第3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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