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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都有那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4-11 阅读:

按照管道保护距离由近及远的顺序,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包括:

(一 ) 管 道 保 护 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 工程钻探、 采矿” 。这是法律基于管道建设在先的基础上, 对后建设设施和行为加以限制的一项制度。因为架设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 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 工程钻探、 采矿, 都严重威胁到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

(二)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在这个范围内具体受到限制的行为包括三类:

一是种植各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这是因为深根植物的发达根系对管道的石油沥青防腐层会造成很大的破坏。 明确深根植物包括“乔木、 灌木、 藤类、芦苇、 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二是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等生产生活活动。取土、 采石、 挖掘等活动可能挖断管道、造成泄漏; 堆放重物可能致使管道弯曲变形;排放腐蚀性物质也会影响管道的安全运营。同时此类活动还会妨碍管道维护、抢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管道占压活动。 建筑物占压管线容易造成管线沉降变形, 又由于占压会造成“盲段” , 使维修人员无法对管段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测和维修, 一旦管线破裂、油气泄漏, 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同时, 由于非法占压管道, 还会产生利用占压建筑为窝点, 进行非法盗油、 盗气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法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严格禁止挖塘、 修渠、 修晒场、 修建水产养殖场、 建温室、 建家畜棚圈、 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三 )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相关水下作业的规定。 抛锚、 拖锚、 水下爆破等活动都会直接危及到管道安全,容易造成管道 破损、 泄漏等。 挖砂、 挖泥、 采石等活动, 会造成穿越河流的管道悬空、 沉降、 变形, 埋下管道事故的隐患。

(四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采石、 采矿、 爆破等行为。 管道专用隧道是为了克服高程和地形障碍, 减少管道落差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措施, 在专用隧道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 采矿、 爆破, 可能造成岩层发生变化, 造成岩层断裂、 破碎, 甚至漏水、 塌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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